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15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04萬4,1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催告通知書、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 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5月22日通 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 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香 0000-0000 71.18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鐵筋加強磚造;住家用;3層 1層:43.40;2層:43.40;3層:43.40;總面積:130.2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