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書立
相 對 人 馮氏秋紅
關 係 人 許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關係人許瑞章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 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2月6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已 屆清償期未為清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辦理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馮氏秋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抵 押物雖經變更登記予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聲 請人對相對人馮氏秋紅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關係人許瑞章雖為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 ,然已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故聲請 人對關係人許瑞章聲請拍賣扺押物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東芳段 0000-0000 86.10 2分之1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東芳段 0000-0000 260.00 16分之1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2.92;二層:42.92;三層:42.92;總面積:128.76 陽台:18.76;屋頂突出物:11.89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