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鄭金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債權之正確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為何?(聲請狀載 為新臺幣6,346元,然債權人提供之催繳函載為6,016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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