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楷楨(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詹牡丹(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模(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豊(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告 陳金田
陳金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為再審原告陳老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再審原告陳老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3年4月14日 死亡,陳楷楨、詹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為其繼承 人乙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 稽。陳老建之全體繼承人中,僅陳楷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其餘繼承人均未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詹 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