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82號
CHDV,112,訴,582,2024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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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周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勝翔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部分(即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0萬
元(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井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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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