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温勝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婉婷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