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吳秉翰律師被 告 黃右堂 黃順權 黃順鑫 上 3 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被 告 謝威儀 黃田盛(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陳建全 陳健文 陳建志 蔡黃敏雪(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黃繁惠(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陳秋桂 陳智蕙 陳淑妙 黃田豊(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葉來富(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黃俊福(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黃俊元(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陳OO(陳璋男之承受訴訟人)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陳健文 羅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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