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5號
CHDV,111,家繼訴,5,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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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文芳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林加進


林雅淇


林銅鐘

林首

兼訴訟代理
人 林洺宇

被 告 林昶言

吳林月蒼

林月欵

林淑美

蕭文榮

蕭勝政


蕭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點40分在本院第31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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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