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文芳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林加進
林雅淇
林銅鐘
林首辰
兼訴訟代理
人 林洺宇
被 告 林昶言
吳林月蒼
林月欵
林淑美
蕭文榮
蕭勝政
蕭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點40分在本院第31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