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鳳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胡正利
訴訟代理人 魏恊政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詹文傑
詹侑翰
詹馥瑄
共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張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2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移轉事件 (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而另案事件已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61 8號裁判確定,有上開裁判、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參,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 訴訟必要。是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