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鳳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胡正利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詹文傑
詹侑翰
詹馥瑄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許英傑律師
張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 61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