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5號
CHDM,113,聲自,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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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賴鎮揚
自訴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
被 告 陳俊賓


陳正煌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53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 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以 被告陳俊賓陳正煌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向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實施偵查後,認 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 ,最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聲 請等情(詳如附表),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審閱無訛 ,並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命令、處分書在卷可參。嗣 該處分書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後,聲請人 於113年2月26日委任邱泓運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亦有送達證書附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 聲議字第253號卷宗及刑事聲請提起自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 章暨委任狀附於本院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程式及提出 聲請之期間,均合於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 。




二、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提起自訴狀所載 。
三、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 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 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 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聲請人 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 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 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 ,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 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 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 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 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 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 「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 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 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 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 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
四、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 取偵查卷宗詳予審認核閱屬實,且各項論點均屬有據,未見 有與卷證資料相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茲再 補充說明如下:
 ㈠另案被告陳俊雄於本事件之翌日(即109年12月13日)在DA排 氣管的臉書粉絲專業張貼「鄭重聲明啟事」開除賴鎮揚、曾 文科、陳瓊美3人,同時放上前日(12月12日)告訴人等坐 在前揭汽車改裝場沙發上的畫面照片數張。若果被告等人有 上揭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等犯行,焉有於事發翌 日自行將上開犯行證據張貼網路而自曝犯行之理。 ㈡本案發生時間為109年12月12日19時55分許,告訴人方於事件 發生後之110年4月25日18時58分前往分局報案,其一告訴人



建富表示當下因為手機被收走無法報警,事後賴鎮揚說要 先去跟另案被告陳俊雄處理看看能不能拿回來,後來確定不 能拿回來,就來報案等語(見他字2603卷第18頁之第1次警 詢筆錄)。再佐以告訴人賴鎮揚女友陳瓊美於警詢時證稱: 我一到場時,我看到案發地點很多人,也有拖吊車在場,然 後我就走進去辦公室,就看到賴鎮揚曾文科、石建富3人 坐在沙發上…賴鎮揚所寫的自白書,裡面有寫到賴鎮揚從今 以後不能在汽車排氣管業界從事,因為我知道賴鎮揚的一技 之長就是從事改裝汽車排氣管,我覺得這是斷了賴鎮揚的生 存之道,當下我很生氣…當下我已經用手機報警且撥通尚未 接聽(約4秒),賴鎮揚曾文科就叫我不要報,把電話掛 掉,最後石建富就一直勸我不要那麼激動,且我的車輛有擋 到拖吊車的去路,石建富就叫我一起外出去買飲料,然後石 建富跟我就一起駕我的車輛去超商等語(詳見111偵4902號 卷第28-29頁)。證人陳瓊美當日不僅未報警並將阻礙吊車 之車輛駛離,且告訴人亦未於當日或翌日報警,而係於本案 4個月後未能協調取回當初遭搬離之機具方為報警行為,本 件告訴人賴鎮揚簽立前揭文件及遭搬走工廠的機器及工具等 情,應係雙方債務糾紛協調之結果,並無涉及任何強暴、脅 迫所致。
 ㈢復佐以另案被告陳俊雄請其大舅子陳正煌全程使用手機進行 錄影,並提出當日之錄影檔案,並經檢察官勘驗其內容節錄 如下(見112偵續字第1號卷第22-30頁):   …… (00:03)男:水水水 不錯(台語) (00:08)男:來 進來坐 進來坐 進來坐 攏呴進來坐(台語) …… (00:26)男:看要叫誰出來交保(以下均台語) (00:31)賴鎮揚:頭ㄟ,看你說怎樣就好 (00:35)男:你頭ㄟ,誰頭ㄟ (00:39)男:領誰的錢 (00:50)男:我要叫*多人,我看要叫誰 (00:53)(大聲摔擲聲)男:你娘ㄟ (00:57)男:今天如果沒說***給我嘟,林唄抹吼林刷,一個一 個講,這給我出去分妹機(名片)出去外面分妹機 嘛(另一男:接車嘛眼睛瞎了)人家早就講了,林 唄沒打青驚而已,幹你娘車界沒秘密啦(另一男: 你當作這邊瘋子啊)如果可以叫機關,沒關係,叫 機關(另一男:如果要叫警察,快啊,都給你們叫 嘛)都時間給你們 (00:18)男:有挪用公款沒,你最清楚(另一男:那都已準備好 在等你,給你機會喔,是你不要)(以下均台語) (00:33)男:手機每一支都給林唄拿出來,每一支都給林唄拿出 來,不要沒拿出來喔,你給林唄拿,都給我拿 (00:39)賴鎮揚:你們這樣總數算起來我差你們多少 男:你自己最清楚啦,你聰明人 賴鎮揚:你們算一下總共差多少 男:你自己最知道,我跟你講,你記憶超級好 (01:00)男:有沒拿出來的,等一下抓到就哉死喔,我先跟你們 說喔(男子取走賴鎮揚曾文科、石建富手機) (1:04) (疑似丟擲手機之聲音) (1:06)賴鎮揚:百五有沒有 (1:17)男:我先一條一條跟你說,拿回扣、偷拿公司的東西, 有的沒的你最清楚,自己看要怎麼樣理辯,公司你 的專利,錢林唄匯的,專利過給公司,過回來,不 然你看要怎樣理辯,一樣一樣來講 (00:21)男:我今天就要要錢了 (00:47)男:叫吊車來 ……   並參以員警職務報告及後附之現場錄影畫面擷圖,可見現場 僅有告訴人賴鎮揚曾文科、石建富3人,其等均可自由抽 菸,賴鎮揚自由抽菸瀏覽自己書寫的書類,及搭配上揭勘驗 內容可知另案被告陳俊雄明確告知可以報警處理,警察到場 也沒有關係等情(見110他字第2603號卷第94-97頁),由此 可知本案並無以持鐵棍及言語恐嚇之方式,迫使告訴人賴鎮 揚簽立上揭本票、自白書及授權書等文件,及強搬告訴人石 建富所有工廠的機器及工具等之事實。
五、綜上所述,本件難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論述甚詳 ,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審核該再議案件 後,認原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敘述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 ,有各該處分書在卷為憑,依上揭偵查卷宗內資料及所存證 據,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上揭私行拘禁、恐嚇危害安全及強 制罪嫌,尚不能使本院認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程度,亦即 聲請人指述之妨害自由等之偵查案件,並未跨越起訴門檻, 是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彰化地檢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下簡稱高檢署臺中分署)  編號 告訴對象 受理案號 認定結果 1 陳俊雄 陳俊賓 陳正煌 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02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日期111.10.28) 提告3人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4卷第1項之強制罪嫌,均為不起訴處分。 2 陳俊雄 陳俊賓 陳正煌 高檢署臺中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319號命令(命令日期:111.12.08) 偵查尚未完備,發回續查。 3 陳俊賓 陳正煌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日期112.09.12) 陳俊賓陳正煌2人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陳俊雄所涉強制罪,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4 陳俊雄 高檢署臺中分署中分檢錦廉112上聲議3047字第1129022709號函(112.11.07) 再議聲請不合法。因非不起訴處分之被告。 陳俊賓 陳正煌 偵查尚未完備,發回續查。 5 陳俊賓 陳正煌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日期112.11.30) 陳俊賓陳正煌2人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6 陳俊賓 陳正煌 高檢署臺中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53號處分書(處分日期113.01.26) 駁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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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