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55號
CHDM,113,聲,655,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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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威傑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犯加重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威傑於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於停止羈押後,應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有固定工作,並負擔家中經 濟,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許威傑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執 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目前案件審理進度及被告全案犯罪情 節、現有卷證資料、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權 衡被告之人身自由及經濟狀況,認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之方式 ,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替代羈押手段而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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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