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發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張智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 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 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3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83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3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83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3年5月3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