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010號
CHDM,113,簡,1010,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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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三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4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三福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72號
  被   告 黃三福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三福基於侵入住宅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日凌晨1時23分 許,未經同意,進入黃淑如位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住 處庭院內欲行竊,後因發出聲響,經黃淑如之女許潔華發現 ,黃三福未及搜尋財物隨即離去,經許潔華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黃淑如委由許潔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三福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許潔華之指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三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竊盜未遂罪嫌,惟因被告 未達搜尋財物之著手階段,尚難論以竊盜未遂罪嫌,又因此 罪若成立與上開起訴犯行係一行為之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效力 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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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