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727號
CHDM,113,易,727,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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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聯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49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
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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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