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56號
CHDM,113,易,556,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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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8832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程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程中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 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底某日,在彰化縣○○鎮○○路000號, 向「劉承諺」(音譯,真實姓名年籍待查)以新臺幣(下同 )1萬元之代價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起訴 書誤載為愷他命,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毒品咖啡包80包 、2萬元之代價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袋而持有之。嗣楊程 中因另案遭通緝,經警方於112年10月25日6時10分許,在其 位於彰化縣芳苑鄉住處內緝獲,經執行附帶搜索,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 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 7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附記事項:
(一)按檢察官及被告得協商之事項包含「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 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被告 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 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 方自治團體」,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抽檢、送驗後,確實分 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成分,有該 等鑑驗書及鑑定書可參,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是以檢察 官與被告合意就附表編號1至5部分宣告沒收,應無違法或 不當之情形,附此說明。
(二)退併辦部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1497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有關被告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罪之犯罪事實,因檢察官認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 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上開併辦案件,係 於本案113年5月29日協商程序終結後始送達本院,有該署 函文上本院收文戳章為憑,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 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六、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第1項。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羽棻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結晶體1包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驗餘淨重20.6362公克)。 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119頁、第121頁) ㈢與編號2、3合計驗前純質淨重16.3919公克 2 愷他命粉末1包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驗餘淨重0.3561公克)。 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119頁、第121頁) ㈢與編號1、3合計驗前純質淨重16.3919公克 3 愷他命粉末1罐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驗餘淨重0.2425公克)。 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119頁、第121頁) ㈢與編號1、2合計驗前純質淨重16.3919公克 4 K盤1組(含鐵片) ㈠檢出成分愷他命 5 毒品咖啡包80包 ㈠抽驗1包,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7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第123至125頁) ㈢推估80包驗前純質淨重22.22公克 6 K盤1組、電子磅秤1台、鏟管1支 未送驗檢出含無法析離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亦與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無直接關聯,不予宣告沒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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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