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8號
CHDM,113,原附民,8,202406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奇宏

被 告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