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29號
CHDM,113,交重附民,29,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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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姚俊明

兼 法 定
人 代 理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原 告 姚宣
姚琦娜
姚晨
被 告 蔡志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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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