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全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全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