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85號
CHDM,113,交易,28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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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全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全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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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