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附件二
至九),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
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宇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 附件一至九),證據另補充如下: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民國112年12月7日函文、三重分 局112年12月18日函文及檢附相關資料。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且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 為,造成本案數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亦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所為上開幫助洗錢、詐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想像競合犯本質為數罪,自應就各罪之 加重、減輕事由予以詳列) 。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貿然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此舉,除讓詐欺集團可 以用來行騙外,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形成金流斷點,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 得之財物,本案被害人受騙匯款、洗錢之金額甚多,但被告
並非擔任犯罪之核心角色,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罪 責框架的上限。
⒉被告雖與被害人有附表所示之和解情形,但被告在監執行, 除已給付被害人林萱儒和解金額外,其被告及其家人表示沒 有經濟能力給付其餘被害人,難認其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 ⒊被害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意見。
⒋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
⒌被告前於105年間,即因交付帳戶之詐欺案件,經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2年確定,與被告本案犯罪情節類 似,此一前科情形自應充分考量。
⒍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並非中低收入戶。三、關於洗錢標的沒收:被告並未實質支配、持有洗錢標的,無 法宣告沒收、追徵。
四、如附件二至九所示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與已經起訴部分,具 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移送併案,檢察官呂象吾、 林淑瑗、洪英丰、童志曜移送併案,檢察官劉欣雅、詹雅萍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調解案號/內容 對本案之意見 備註 1 張偉祥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希望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黃馨誼 113彰司簡附民移調5 ⒈被告應給付16萬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1萬6,0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4,000元 不願原諒被告,從重量刑,讓被告知所警惕,希望獲得全額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郭淑如 113彰司刑簡移調32 ⒈被告應給付7萬9,6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7,96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1,990元 未表示意見 起訴書附表編號4 4 朱嘉毅 113彰司刑簡移調33 ⒈被告應給付1萬2,0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1,2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300元 未表示意見 起訴書附表編號5 5 翁啓岳 113彰司刑簡移調34 ⒈被告應給付1萬4,0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1,4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350元 如果被告只是人頭,受騙我可以原諒,但有收錢或贓款,就必須賠償部分損失,量刑請依法裁處 起訴書附表編號6 6 李翊甄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從重量刑,希望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8 7 洪子傑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詐騙集團實在可惡,害很多家庭支離破碎,希望可以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9 8 林雅婷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希望獲得賠償 9 周宜臻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從重量刑,希望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0 游雅淳 113彰司簡附民移調9 ⒈被告應給付26萬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2萬6,0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6,500元 被告沒有履行調解內容,破壞約定不可取,請從重量刑,讓被告知悉嚴重性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 黃詩茜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希望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2 陳俊凱 調解未到庭 視整體賠償情形決定是否原諒被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3 王鉦傑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希望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4 黃新瑜 113彰司刑簡移調31 ⒈被告應給付14萬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1萬4,0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3,500元 未表示意見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5 周振禮 調解未到庭 不願原諒被告,從重量刑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6 陳柔樺 113彰司簡附民移調6 ⒈被告應給付8萬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8,0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2,000元 不願原諒被告,希望獲得賠償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7 陳怡惠 113彰司簡附民移調7 ⒈被告應給付2萬6,0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2,6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650元 不願原諒被告,希望獲得賠償 112偵3336併辦 18 林萱儒 113彰司刑簡移調35 被告當場給付4,000元 希望獲得賠償,對刑度沒有意見 112偵8006併辦 19 鍾昀辰 113彰司簡附民移調8 ⒈被告應給付4萬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4,0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1,000元 未表示意見 112偵5048等併辦㈠ 20 黃冠瑄 113彰司刑簡移調36 ⒈被告應給付8,0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8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200元 未表示意見 112偵5048等併辦㈢ 21 盧冠廷 113彰司刑簡移調37 ⒈被告應給付5萬6,4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5,64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1,410元 未表示意見 112偵5048等併辦㈣ 22 邱文建 113彰司刑簡移調38 ⒈被告應給付1萬2,000元 ⒉自113年4月15日給付1,200元,之後每月15日前給付300元 未表示意見 112偵11859併辦 其餘被害人經本院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 附件:
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6等號起訴書 六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80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10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118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277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八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12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5048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九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五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12年度偵字第787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