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號
CHDM,112,原附民,1,202406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余俊毅
被 告 林志源
陳陽鳴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與被告林志源達成訴訟外和解,有和解書1份足憑, 然被告林志源尚未為給付,有刑事陳報狀1份可佐(見本院3 6號卷三第483、437至441頁),且原告迄未撤回對被告林志 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該部分之訴訟關係尚未消滅, 先予敘明。
三、本件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