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號
PTDV,113,除,2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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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佳玉 住屏東縣○○市○○○○巷000號 聲請人
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 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華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止付通知証明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 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 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4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 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 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71 1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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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