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潘榮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治、陳玉春及陳順福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