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1號
PTDV,113,補,21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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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浤科技有限公司吳定綻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林莉汶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原告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91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
,扣除已繳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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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