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63號
PTDV,113,家補,263,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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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吳鍾維庭



非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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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