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相 對 人 虞永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虞永瓊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9月7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邀同相對人虞永瓊為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①3,7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年9月10日起 至134年9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 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獨資經營商號 「佐私茶」,於110年7月14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② 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 前揭借款①自112年1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5 3,369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②部分,經聲請人於112年10 月30日向債務人提示,尚欠本金458,333元,及自112年10月 15日起算之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屏院昭民執字 第113司執字第8965號債權憑證、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768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虞永瓊、債務人楊皓恩即楊成駒,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 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8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437-15 0 0 6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8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35 崇德一路202巷13號 勝興段437-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39.77、二層40.85、三層40.85,總面積121.4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