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俊龍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4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其在郵局之存款,
截至113年2月23日為止僅新臺幣(下同)3元,且其名下雖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AD-7661號自用小客車
、SD-1582號自用小客車及1455-MG號自用小客車,惟上開車
輛分別係81年、81年、83年及79年出廠,車齡分別已32年、
32年、30年及34年,折舊後均已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
有債務人陳報狀、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次,債務人名下並無以其
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有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陳報狀
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3日國壽字第113005
0996號函為憑。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
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
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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