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2199號
PTDV,113,司執,42199,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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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勍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鄭陳秀珠即陳坤亮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保證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 蓮縣花蓮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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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