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18號
PTDV,113,司促,561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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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137元,及自民國92年3月
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佳峰於民國85年12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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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