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445號
PTDV,113,司促,544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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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季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金
超過新臺幣20,000元(即1,187元部分)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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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