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季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金 超過新臺幣20,000元(即1,187元部分)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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