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志慶
送達處所: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1,4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志慶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81,506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
月21日止累計360,584元正未給付,其中346,138元為本金;
13,15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志慶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
1日止累計64,928元正未給付,其中62,868元為本金;1,660
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林志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
月21日止累計175,897元正未給付,其中167,585元為本金;
7,01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138元 林志慶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 002 新臺幣62868元 林志慶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 003 新臺幣167585元 林志慶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