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26號
PTDV,113,司促,5326,202406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2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文生與債權人訂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附證一),借
款期間自89年12月1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38元 陳文生 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38元 陳文生 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