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22號
PTDV,113,司促,532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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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智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9,08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智弘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76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3月2日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5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
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99,080元未還,依債
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
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
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
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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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