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290號
PTDV,113,司促,5290,202406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許瑞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放款科目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借據或更正
本件請求之聲明。(查狀附共用查詢單,本件請求債務人給
付本金新臺幣848,600元之借款應係放款科目帳戶為「00-00
-000000-00」之借據,惟狀附借據係放款科目帳戶為「00-0
0-000000-00」,現存本金餘額為新臺幣274,990元)
三、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3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
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