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276號
PTDV,113,司促,5276,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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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黃秀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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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