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于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于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5月07日止累計26,082元正未給付,其中24,879元為
消費款;1,2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879元 鍾于萍 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