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60號
PTDV,113,司促,5060,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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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馮文頴馮振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馮振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28,063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
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馮振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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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