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87號
PTDV,113,司促,4887,202406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連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0,320元,及其中①
944,090元、②260,602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01、②14.7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