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85號
PTDV,113,司促,4885,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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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林正宗




蔡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0,783元,及自民國111
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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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