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68號
PTDV,113,司促,4768,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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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林秀娟


債 務 人 林得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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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