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68號
PTDV,113,司促,4768,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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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林得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出租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其中所
有權應有部分100分之15為屏東縣政府所有,請釋明本件得
請求縣有持分租金2,598元之依據,或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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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