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65號
PTDV,113,司促,4765,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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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文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希杰陳玉瑛莊智隆陳韋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6月
3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64元(含本金707,800
元、利息4,397元及違約金3,867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
金起算日為113年6月3日,或提出得自113年5月27日起算之
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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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