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05號
PTDV,113,司促,4705,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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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秀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秀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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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