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00號
PTDV,113,司促,4700,202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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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補正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
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雀」,惟聲請人民事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忠志」,請查明聲請
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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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