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96號
PTDV,113,司促,4696,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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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陳忠義


呂秀梅

一、債務人陳忠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016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12日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9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
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忠義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秀梅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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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