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增明 上列聲請人與陳姷羽、陳明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狀附借款契約書約定本件借款期間為「民國113年4月3日 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惠請陳明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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