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74號
PTDV,113,司促,4674,202406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增明
上列聲請人與陳姷羽、陳明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書約定本件借款期間為「民國113年4月3日
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惠請陳明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