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8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蔡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10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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