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061號
PTDV,113,司促,4061,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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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
債 權 人 高林坪晟富機械企業行

債 務 人 許昭英冠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47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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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