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25號
PTDV,113,司促,3925,20240628,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蕭士杰
債 務 人 許鴻


劉招瑛


侯文雄

侯雅玲

黃鈴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芳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鴻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5,879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對債務人許鴻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黃鈴
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芳雅
黃亦山之繼承人、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連帶於繼承被繼
承人黃亦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招瑛侯文雄侯雅玲
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