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蕭士杰 債 務 人 許鴻章 劉招瑛 侯文雄 侯雅玲 黃鈴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芳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一、債務人許鴻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5,879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對債務人許鴻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黃鈴 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芳雅即 黃亦山之繼承人、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連帶於繼承被繼 承人黃亦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招瑛、侯文雄、侯雅玲 負清償之責。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