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925號
PTDV,113,司促,3925,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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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蕭士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鴻章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亦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如對債務人許鴻章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黃○○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即黃亦山
之繼承人、黃○○即黃亦山之繼承人、黃○○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亦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招瑛
侯文雄侯雅玲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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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